宁夏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

点击率:472 发布时间:2021-05-19

2021年,是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关键之年。为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促进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年度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各地都加快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脚步。尤其是各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在加快出台。下面清之源环保为大家说说宁夏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内容。
《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二是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三是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以及出水主要用于施肥灌溉等农业用途的村庄,应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四是农村医疗机构污水达到国标后的预处理标准后,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再处理并达标排放;五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适当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可纳入处理,也可按《排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同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调整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分级和限值。调整后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分别规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上述《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宁夏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想了解更多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欢迎关注清之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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