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

点击率:3883 发布时间:2021-05-21

2019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说说本《标准》的重点内容。

一、《标准》一般要求

1.在法律法规或各类经批准的规划、区划中禁止排污的水域内(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2.鼓励对人口规模较大、集聚程度较高、经济条件具备的村庄开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3.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生活污水宜采用分散式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回用。

4.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相关要求。

5.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需经格栅、沉砂、隔油等预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范畴,也可按本标准要求自行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排放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的相关规定。

7.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标准分级

根据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出水综合利用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灌溉,控制指标推荐限值分为A、B、C三级。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执行本标准。

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原有参照标准执行相关限制要求,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出水禁止排入GB3838 I、II类功能水域。

4.出水排入GB3838 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执行表1一级标准。

5.出水排入GB3838Ⅳ类功能水体的处理设施,规模大于100 m3/d(含)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规模在10 m3/d(含)-100 m3/d(不含)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小于10 m3/d(不含)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三级标准。

6.出水排入GB3838Ⅴ类功能水域及其他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规模大于100 m3/d(含)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在小于100 m3/d(不含)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三级标准。

7.出水排入封闭、半封闭水域及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库与易形成黑臭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同时增加总磷(以P计)指标,限值不高于1mg/L。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三、《标准》其他规定

1.处理后排入排碱渠的农村生活污水应根据所排入的功能水域执行表1标准内容。

2.用于灌溉的出水执行表2规定。其中A标准适用于水田谷物的灌溉;B标准适用于旱地作物的灌溉;C标准适用于纤维作物、林地、草地与荒漠植被的灌溉。

3.在出水用于林地、草地灌溉情况下的污水,应避免漫灌等不合理利用方式而造成地下水污染,需满足具有完善的有效灌溉设施,科学用于林草灌溉且不进入天然水体的可执行表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灌溉的推荐限值。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其它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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