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点击率:508 发布时间:2021-05-17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印发实施。据了解,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领域的首个地方标准。《标准》主要根据内蒙古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是内蒙古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重要标志。下面清之源环保为大家整理一下该标准的重要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标准》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的实施将逐步改变农村牧区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的状况,加快和规范农村牧区污水设施建设,促进污水治理率逐步提高,推动建设美丽宜居农村牧区,切实提升内蒙古区农牧民的生活环境。


《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岀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3.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对应的规定执行。

4.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

5.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

6.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排入Ⅳ类、V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同时,流经自然湿地等的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时应符合如下要求:处理规模大于30m/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小于30m/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水功能未明确水体时,执行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

8.对于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当地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9.尾水资源化利用。优先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用于农田、林

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1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尾水用于林地、草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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