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207 发布时间:2021-05-13

随着上海水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问题已成为制约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了加快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程,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确保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满足要求,上海市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说说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立足上海市地域特征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以水环境保护为目标导向,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染物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泥管理和监测等要求。《标准》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准》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入了更高要求、更严规范阶段,将有助于提升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为上海农村地区水环境改善和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


《标准》指出,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淋浴和厨厕等排放的污水,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或规模化养殖废水的污水。


根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统计结果,现状已经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基本在100 m3/d以下,而200~300 m3/d规模的设施仅1座。因此,本标准适用范围为规模小于3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本标准执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仍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目前上海市政污水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无其他较低级别标准。为保持标准体系的相对统一,本标准仅设置一级A标准和一级B标准。一级A标准适用于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包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区域执行一级B标准。

 

上海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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