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

点击率:1362 发布时间:2021-05-11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国各地近几年都加快制定当地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海南也不例外。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说说海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标准一般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正确处理村庄近期与远期的规划、污水集中与分散的收集、尾水排放与利用等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2.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利用减排,强化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3.各类生活污水原则应全部收集处理。其中含有农家乐等餐饮业污水须隔油预处理,农家散养废水须沼气净化池、化粪池等预处理,才可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3.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执行GB/T31962 的规定。

4.规模大于500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18918 的规定。

5.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 1 的规定。

6.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以及规模大于 5m3/d(含)且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7.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其他环境功能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8.出水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且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三、其他规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不含下游)的原住居民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收集处理,所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原则鼓励尾水利用且出水不得直接排入该水域,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不宽于GB18918 一级 A 标准。

2.尾水利用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出水排放执行表1 中三级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3.污水处理设施末端出水的间接排放口可作为该处理设施的污水监测点位。

4.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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