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点击率:219 发布时间:2021-05-08

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诸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近年来,国家层面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各地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而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也于2020年1月公布。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说下广西关于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重点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2021年7月1日前,原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可执行原标准;2021年7月1日后,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2、规模>5m³/d且出水直接排入重要水系源头、重点环境敏感区域或地表水III类及以上水域功能(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执行表1的一级标准,规模≤5m³/d时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3、规模>5m³/d且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域功能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坑塘和自然湿地等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执行表1二级标准,规模≤5m3/d时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
4、出水流经有净化能力的坑塘、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Ⅱ类、III类水域功能时,执行表1的二级标准。

5、出水流经有净化能力的坑塘、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水域功能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的三级标准。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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