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

点击率:1195 发布时间:2021-04-28

在发布此次标准前,安徽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安徽省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下民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讲讲安徽省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该标准要求: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应根据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貌地形、排水特点、气候特点、风俗习惯和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合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强化厕改与农村污水治理有效衔接。


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


安徽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

 

以上就是关于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更多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欢迎关注清之源环保。

以上就是关于安徽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此感兴趣或者想成为我们的环保合伙人,请直接致电清之源环保免费热线:400-999-7129或者点击在线咨询了解更多精彩!

 -----责任编辑:清之源环保
-----版权所有http://www.qzyuan.com/

文章标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