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点击率:242 发布时间:2021-04-12

农村污水治理在推进过程中走得何其艰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行业的一大话题。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些省市出台了地方相应的标准。比如在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就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下面清之源环保就为大家总结以下一些要点。

天津市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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