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点击率:333 发布时间:2021-03-31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2020年4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物参照GB18918执行。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处理设施规模,将大于20 m³/d(含)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小于20 m³/d(不含)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回用的,应达到相应的回用标准;确不能回用的,建议选控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和氨氮(NH3-N),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本标准的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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