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360 发布时间:2021-05-06

以前黑龙江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在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中存在“空白”。所以许多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均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论是控制指标数量还是排放限值,均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起很多问题,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尴尬局面。后面在2019年,黑龙江首次制定了关于农村污水排放的标准,下面清之源环保为大家说说主要内容。


一、标准一般要求
1、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 31962的要求。

3、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水污染物排放分级与限值
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2、各级标准的排放限值和控制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一级标准。
5、出水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二级标准。
6、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规模在500m3/d(不含)~3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小于30m3/d(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
7、出水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

8、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如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水体的,还应执行氨氮浓度限值。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过《标准》同时提出,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和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当地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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