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击率:203 发布时间:2021-04-14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国内各省市近两年出台了专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有效发挥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比如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 /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的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 /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1、表2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大于5m3 /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二级标准对应的 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三级标准对应 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山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以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 31962的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优先进行回用。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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